旧站入口 新闻热线 广告热线
首页 > > 历史
吴忠伟:战国后期荣辱观之演化
时间:2017-08-24 11:11:36 阅读量:579 作者:吴忠伟

 

作者:苏州大学哲学系

  “荣辱”观为战国诸子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就庄子、荀子来说,虽各处战国中、后二期,而对宋荣子之“荣辱”观均有特别的提及与借用,然评价不一,申论有异,适成一绝佳之对照。

  庄子:最彻底的“辨乎荣辱之境”

  作为一思想议题,“荣辱”观内在地与早期儒家哲学的发展相关。春秋晚期孔子开启了“仁学”之转向,此“仁学”的内在心理机制即在“自耻”这一自我评价形式。而战国早期孟子则遭遇了更为逼迫的“空乏其身”的生存压力,故有更激烈的举措。孟子以“集义而养勇”,以“舍身取义”而免“嗟来之食”之辱,突出了天爵/人爵之二元对立价值评价。士人虽不必有世俗“人爵”之“荣”,然必有价值层面上的“天爵”(仁义之德)之“荣”,庶几可安身立命。相较孟子,之后的庄子并非脱离政治世界的方外之人,其对士人之“荣辱之境”有极端之敏感。然不同于孟子从“士人”人格之扁压理解“受辱”,以得“天爵”为最高之“荣”,庄子以为“士人”最大之“辱”就是未能“全身”,故有种种之“殉名”。故不同于孟子之天爵/人爵之分,庄子是要重新评估“荣辱”评价本身,实要根本拆解“荣辱”评价的合法性。故在《逍遥游》一篇中,庄子通过评价宋荣子“定乎内外之境,辨乎荣辱之境”之说法,将主体的“逍遥”“无所待”境界与对“荣辱”评价的超脱联系起来,实是要求主体达至最彻底的“辨乎荣辱之境”。

  庄子由“主体”的身份职能与履行关系角度引出“辨乎荣辱之境”议题。一定的“职能”要求有一定的“能力”与之匹配,否则“职能”难以有效履行。“能力”与“职能”若相应,即“称职”而被“称誉”,获正面之“评价”;如不相应,即“不称职”而遭“贬损”,得负面之“评价”。一“誉”一“贬”,即“荣辱”之别。在世俗价值评价体系下,人人均求荣避辱,“称职”乃是值得赞誉。然于庄子,其不以之为极,故以宋荣子这一人格形象而给出一更高层次之“自我”境界,即不同众人那样“求荣免辱”,而是不为“荣辱”所“动”,荣之自不“喜”,“辱”之亦不“沮”,故“辨乎荣辱之境”。显然,这里的“辨”是一般的“辨别”,而是“超脱”,即个体“内在”自立而不借“外在”评价系统。

  宋荣子既然不牵系于荣辱之境,超脱了外在评价系统,则可谓“彼于世也,非数数然也”,即不迫切追逐于世间之名。虽然如此,宋荣子“犹有未树也”,即对外在评价系统的超脱有限。因庄子认为宋荣子虽以“荣辱”系于外而“免于辱”,然犹有未“立”(树)。此之未立乃相比于宋荣子之后的列子乃至“神人”之主体形象。

  列子能御风而行,其高于宋荣子者在于,不惟能“辨乎荣辱之境”且于“致福”未数数然也。宋荣子不汲汲于功名,故外在荣辱不动于己,这可理解为其不以“名”而伤其“身”;而列子进而对“福”报亦无有追求,以福祸利害不动于“己”,则可视为其不以“身”而损其“泠然”轻快之“行”。虽然如此,比之“神人”,列子“犹有所待”。只有达到“神人”(至人)“无己”、丧解“自我”身份之境界,主体才能真正“无待”。实际上,“无己”、“丧我”即是丧解“是己之心”,要求主体根本否定“求荣避辱”之  心,从而彻底落实“辨乎荣辱之境”。

    荀子:否定“见侮不辱”

  战国后期荀子对“荣辱”议题极为关注,除在《荣辱》篇中对此议题作正面论述外,其还在《正论》篇中对子宋子(宋荣子)“见侮不辱”说予以了特别批驳,而这其实就间接地回应了庄子,反映了其不同于后者的“荣辱”观立场。

  荀子认为,荣辱是由人的行为是否合礼义所致,即主体“行为”原则之取舍而带来“奖惩”,正如《劝学》篇所云:“故言有招祸也,行有招辱也,君子慎其所立乎!”荣辱既关乎个“我”之存亡安危,则个“我”当依“义”而行,求荣去辱,不可“恃勇”而反遭其辱。若主体不是“恃勇”而斗,而是“见侮不辱”,此亦不足取。为此,在《正论》篇中,荀子以相当之篇幅批驳子宋子“见侮不辱”说。子宋子“见侮不辱”说的主要立论是将“见侮不辱”与不“斗”联系起来,以为“斗”之因在于人人都把被他人所侮当成是“耻辱”,否则,想“斗”也“斗”不起来。可见在子宋子看来,“侮”是指来自他人之贬抑行为,而“辱”则是“被侮者”的主观感受,二者非在同一层次,并不构成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侮”作为外在“行为事实”可以成立,而“辱”作为内在“价值感受”非必然成立,此间需要一“以之为辱”的认知机制作为条件。对于子宋子此说,荀子的反驳是:人必好利而恶害,好荣而恶辱,故子宋子的“见侮不辱”非关对“辱”的“认知”(以为之为辱)问题,而是关乎“恶”(天生之情欲)。既然世间之人少有“侮”而不“恶”者,故荀子以为,若承认人“情”之“恶”辱,则人即便主观认知上能“见侮不辱”,也不能止“斗”。

  荀子否定“见侮不辱”说的原因在于,“辱”乃是属于荣辱评价,其对社会行为有引导作用。行为主体若不以侮为辱,则会抹杀荣辱评价之有效性,否定“礼”之重要性,这是荀子不愿意看到的。荀子既区别所谓辱之与恶之,以为虽不“辱”之而必“恶”之,则人之相“斗”是一定的。因此,要防止“斗”,不能通过禁欲、除欲的形式,而只能以“礼”养“欲”。所以针对子宋子的人情“欲寡而不欲多”说,荀子坚持“古之人为不然,以人之情为欲多而不欲寡,故赏以富厚而罚以杀损也”,否则的话,“先王以人之所不欲者赏,而以人之所欲者罚邪,乱莫大焉”。

  从庄子与荀子对子宋子“荣辱”观的不同评价与借用发挥,我们看到战国后期诸子“荣辱”观之演化:庄子是要最彻底地“辨乎荣辱之境”而超脱“荣辱”评价,以达个体“逍遥”;而荀子则要竭力强化个体的社会“身份”认同,肯定“荣辱”评价的合法,以确保依“礼”进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责任编辑:赵谨
关于我们
招聘信息
服务条款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投稿信箱
办公
CopyRight 2010-2025 www.chinajiuquan.com Corporation,All Right Reserver
甘肃省酒泉市委宣传部主管 甘肃省酒泉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6号 备案号:陇ICP备11000709号-1
甘[2010]00001号 00125001 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号:62120220005 技术支持:甘肃新媒体集团九色鹿技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