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61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103号转办单转来第二十批受理编号为1032号投诉问题:敦煌市温室大棚园区、公路修建等工程建设毁坏肃州镇河州堡村防风林,举报人称多次反映未果。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敦煌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贾泰斌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敦煌市肃州镇现代设施特色林果示范园区位于肃州镇武威庙村十组以西的戈壁滩,于2012年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日光温室139座550亩,建成园区道路3.5公里。2014年5月,肃州镇政府在园区打建温室时,占用李某某(系肃州镇河州堡村一组村民)与原孟家桥乡(已并入肃州镇)政府签订的宜林荒地承包合同范围内面积45.57亩,该区域除有天然生长的骆驼刺外无任何人工栽植树木。2014年7月,肃州镇政府在武威庙设施林果园区南侧新建道路时,又占用李某某宜林荒地承包合同范围内土地4.59亩,路基范围内无任何人工栽植树木。
针对园区建设过程中占用李某某宜林荒地一事,2015年1月25日、2015年4月13日李某某先后2次向肃州镇政府提出了经济补偿申诉,肃州镇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于2015年7月22日向李某某送达了《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肃州镇信访初字〔2015〕4号)。李某某不服该处理意见,于2015年8月19日向敦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敦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5年9月29日做出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敦信复字〔2015〕3号)。李某某本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又向酒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因申请复核的问题不在《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内,2016年1月25日酒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做出了《信访事项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酒政信复办发〔2016〕1号)。
2016年5月4日,在敦煌市信访局、敦煌市林业局的共同协商下,肃州镇政府与李某某就占用宜林荒地一事达成协议,由肃州镇政府一次性支付李某某林木补偿费45000元,并当场签订了《协议书》。之后李某某反悔,双方于2016年7月29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将肃州镇政府一次性支付李某某林木补偿费由45000元变更为50000元,并当场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李某某承诺今后不再就此问题上访。2016年7月30日李某某领取了肃州镇政府林木补偿款50000元。综上所述,园区建设占用宜林荒地一事我市已作出处理,并于2016年7月30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予以结案。
(二)核实处理情况
敦煌市林业、农牧、信访、肃州镇等单位通过现场察看、调阅资料、走访证人等方式,对举报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调查,举报人所反映的“敦煌市温室大棚园区、公路修建等工程建设毁坏肃州镇河州堡村防风林,举报人多次反映未果”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62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112号转办单转来第二十二批受理编号为1251号投诉问题:瓜州县县府街社区祥瑞家苑北侧迎宾酒楼自2011年开业以来,油烟污染和风机噪声扰民。举报人称多次反映未果。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瓜州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王晋婷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瓜州县迎宾酒楼,位于瓜州县县府街社区祥瑞家苑北侧,产权归牛世国所有。从2011年开始,牛世国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至今,牛世国为该酒楼负责人。该酒楼操作间位于酒楼一楼的东南位置,建筑面积135平米,操作间外墙南侧距离祥瑞家苑家属楼北侧6米,东侧距离东边道路4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2016年12月23日,瓜州县食药监局会同县执法局、县环保局即刻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核查、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瓜州县迎宾酒楼经营使用的燃料为天然气,并在排烟设施上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对废油进行密闭式回收,不存在油烟污染的情况。在风机噪音检测中,风机确实存在噪音超标的情况,该情况于2016年12月24日15时整改完毕, 噪声检测值明显下降,均在正常范围之内。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63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116号转办单转来第二十三批受理编号为1312号投诉问题:瓜州县布隆吉乡九上村村委会将草地承包给私人开垦后建设鱼塘,毁坏植被,破坏生态环境。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瓜州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王晋婷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瓜州县布隆吉乡九上村一组塘坝最初为60年代修建,70年代动用九上村全村劳动力进行大规模加固扩建。2013年,因塘坝多年失修、水质盐化等因素影响,村组申请新建灌溉渠道,该塘坝原有灌溉功能一度弱化。鉴于此,瓜州县布隆吉乡九上村村委会将塘坝承包给布隆吉乡九上村一组村民吕建存,吕建存在承包水坝后,在原有水坝基础上进行加固,从事水产养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瓜州县农牧局会同布隆吉乡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草原监理站即刻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核查、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该信访投诉问题与现实情况不符,吕建存在承包水坝后,增高、加固坝体是在原有坝体上进行,不存在开垦草原情况。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64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109号转办单转来第二十一批受理编号为1158号投诉问题:自2016年5月以来,敦煌市鸣科生态园破坏50多亩林地建设生态园。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敦煌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贾泰斌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敦煌市鸣科顺农业科技生态园项目位于肃州镇武威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设施农业项目申请用地,拟用地313亩(项目区规划范围)为国有未利用土地。2016年5月,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占用项目区规划范围外李学忠(系肃州镇武威庙一组村民)与原孟家桥乡政府签订的宜林荒地承包合同(自2002年3月15日起至2052年3月15日止,使用期限50年)范围内土地31.5亩,其中毁坏承包合同范围内林地1.8亩,破坏承包合同范围内非林地29.7亩。同时,破坏项目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4.1亩(属非林地),现场调查时4.1亩有开沟种树的痕迹,故评估时按李学忠承包范围内土地出具了35.6亩的评估报告。经查证,企业共毁坏林地1.8亩,占用非林地33.8亩。
截至目前,因项目未办理土地手续开工建设,敦煌市国土部门已于2016年6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9000平方米土地,并于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117000元。”因企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敦煌市林业部门已责令敦煌市鸣科顺生态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一切毁坏植被的行为,并于12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于2017年4月20日以前对被毁坏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2006元。”因企业未经规划许可,擅自修建鸣科顺农业科技生态园建设项目,12月18日,敦煌市规划部门已向企业下达《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工,接受处理。因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12月22日,敦煌市建设部门已向企业下达《停工通知》,责令企业立即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经查,该项目于2016年4月依法申请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敦煌市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纪委、市检察院、信访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询问证人、打点测量、清查手续等方式,对敦煌市鸣科顺农业科技生态园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再次进行了实地核查,并调阅了近期相关案件资料。12月22日敦煌市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对鸣科顺农业科技生态园区信访问题进行了研究,进一步提出了整改要求。
(三)问责情况
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私毁林地、违规占地、“未批先建”等问题,敦煌市林业、国土部门已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规划、住建部门已向企业下达了停工通知,肃州镇正在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林木补偿协议。同时,针对有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及时、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敦煌市纪委已启动问责程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65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116号转办单转来第二十三批受理编号为1305号投诉问题:敦煌市鸣科生态园公司修建房子时破坏肃州镇河州堡村村民在西戈壁防护林植树中心50亩林地。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敦煌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贾泰斌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敦煌市鸣科顺农业科技生态园项目位于肃州镇武威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设施农业项目申请用地,拟用地313亩(项目区规划范围)为国有未利用土地。经核查,2016年5月,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占用项目区规划范围外李学忠(系肃州镇河州堡村一组村民)与原孟家桥乡政府签订的宜林荒地承包合同(自2002年3月15日起至2052年3月15日止,使用期限50年)范围内土地31.5亩,其中毁坏承包合同范围内林地1.8亩,破坏承包合同范围内非林地29.7亩。同时,破坏国有未利用土地4.1亩(属非林地)。综上所述,信访人所反映的“破坏50亩林地”问题,企业实际毁坏林地1.8亩,占用非林地33.8亩。2016年12月25日,企业与李学忠就毁坏、占用承包合同范围内土地达成了补偿协议,并当场签订了《补偿协议书》。
针对企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权属李学忠1.8亩林地的事实,敦煌市林业部门已责令敦煌市鸣科顺生态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一切毁坏植被的行为,并于12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于2017年4月20日以前对被推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人民币12006元的罚款。”
(二)核实处理情况
敦煌市林业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肃州镇等部门深入实地,通过勘查现场、询问证人、GPS打点、清查手续等方式,对敦煌市鸣科顺农业科技生态园项目破坏、占用林地问题再次进行了核查,并调阅了近期相关案件资料。经查证,该项目实际占地面积39001.07平方米,针对项目未办理土地手续,敦煌市国土部门于2016年6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9000平方米土地,并于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117000元。”但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又未依法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敦煌市国土部门已于12月13日法定期限届满后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敦煌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因项目未办理规划建设开工手续,12月18日,敦煌市规划部门向企业下达了《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工,接受处理。12月22日,敦煌市建设部门向企业下达了《停工通知》,责令企业立即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
(三)问责情况
目前,企业与李学忠就毁坏、占用承包合同范围内土地达成了补偿协议,并当场签订了《补偿协议书》。针对敦煌市有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及时、措施不力等问题,敦煌市纪委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敦煌市关于环境保护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条款,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做出了问责,一是对国土局、林业局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对敦煌市国土局、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市林业局、酒泉市森林公安局敦煌市分局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市国土局、市林业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三是向市国土局、林业局下发《监察建议书》,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因肃州镇在协调解决林木补偿问题中进展缓慢,造成重复多次举报,敦煌市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小组移交敦煌市纪委对肃州镇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镇长进行了工作约谈。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66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129号转办单转来第二十五批受理编号为1490号投诉问题:一是敦煌市飞天科技园何姓人员以防风治沙、旅游开发为名,在西土沟上游挖沙筑坝截蓄泉水、洪水,建造人造景观,私自改变泄洪渠道,将洪水引入沙漠,致使西土沟大量河道被风沙掩埋,下游自然林带和人工防风林带大面积枯死,葡萄等农作物大量减产。二是飞天科技园项目未考虑周边群众生存问题,损害生态环境,项目建设未征求群众意见,项目审批手续未向社会公示。三是飞天科技园虚报治沙政绩,不存在媒体所报道的飞天公司植树造林几千亩防护林。举报人要求:一是立即停止飞天科技园破坏生态和水源的行为,停建工程;二是拆除所建堤坝,清理河道积沙,恢复原有河流和周边生态环境;三是严厉查处飞天科技园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是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敦煌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贾泰斌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据调查,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系阳关镇2005年通过招商引资由甘肃碧泊产业投资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冷水鲑鳟鱼养殖、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产业,用水主要来源为西土沟水系。西土沟下游水系共有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国营敦煌阳关林场和阳关镇龙勒村三个用水单位。根据甘肃省地矿局水文二队、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甘肃省水文水资源局党河水文站的有关资料显示,1996年至2015年西土沟水流平均流量在1.105至1.08立方米/秒之间,水量年际变化不大。为避免上游洪水进入鱼池,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酒泉市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的批复》(甘国土资环发〔2012〕77号),在西土沟上游建设了拦洪坝(沙漠都江堰)工程,致使西土沟洪水改道,近10年来河道无洪水下泄,造成西土沟下游周边生态退化,部分河道被流沙掩埋。
经敦煌市林业部门调查,造成国营阳关林场树木枯死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阳关林场河南林地、北林地及农田防护林网始建于上世纪60、70年代初期,主要树种是钻天杨、小叶杨、新疆杨、沙枣和柽柳等,一般生长成熟期只有30年,目前树龄已达46—56年,林带处于衰退期,部分树木出现上部枯萎的现象属自然规律。另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起,所有林地一年只能灌溉一次,对树木生长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造成阳关林场农作物减产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国营敦煌阳关林场耕地现有葡萄3283亩,2015年以前用水淡季(4-6月中旬),灌溉轮期15天,用水高峰期(6月中旬-9月上旬),灌溉轮期18天,2015年7月因上游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私自拦蓄截,造成下游灌溉水量减少,灌溉轮期增加到了23天,使部分农户的葡萄不能按时灌水。另一方面,也有因降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减产。
2.经查阅资料,敦煌飞天产业有限公司委托编制了《冷水渔产业与生态观光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该项目实施对环境影响、保护恢复等进行了评估。省环保局于2007年5月20日下发了“敦煌飞天产业有限公司冷水渔产业与生态观光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企业办理了《冷水渔产业与生态观光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由于该项目建设内容尚未全部完成,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未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未进行环保验收。
另据查,当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项目建设“必须征求群众意见、向社会公示项目审批手续”的明确要求。
3.经调查,敦煌飞天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未向敦煌市林业局上报任何关于治沙政绩的报告,敦煌市林业局也未向敦煌市政府虚报治沙政绩。
据不完全统计,新华网、人民网甘肃频道、中国水利网等媒体近三年来共发表相关文章3篇,就涉及飞天科技园防沙治沙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评论,均为新闻记者个人采写,敦煌市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回复。
4.经查阅资料,甘肃省环保局于2007年5月20日下发了“敦煌飞天产业有限公司冷水渔产业与生态观光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甘肃省发改委于2008年7月22日下发了“酒泉祁连冰川冷水鲑鳟鱼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复;酒泉市发改委于2009年4月1日下发了“甘肃省祁连冰川冷水鲑鳟鱼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敦煌市规划局于2006年9月27日办理了“敦煌飞天生态科技园”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于2006年11月14日办理了“飞天科技园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于2006年11月14日核发了“飞天生态科技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06年11月14日核发了“飞天生态科技园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敦煌市国土局于2006年11月13日批准“敦煌飞天生态科技园建设项目”用地300亩(商工综合用地),于2006年11月12日批准“敦煌飞天生态科技园水产养殖、绿化、防风林等农业开发项目”用地750亩(农业生产用地),于2007年1月21日批准“敦煌飞天生态科技园农业开发项目”用地150亩(农业生产用地);敦煌市建设局于2009年3月8日核发了“敦煌飞天生态科技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查,飞天生态产业公司项目已办理的相关建设、用地手续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向上争取资金项目均按照上级批复文件实施,合法有效,不存在“通过非正常手段套取审批手续”和“为建设项目借用省政府某些领导名义压制地方政府”的情况。
另据调查,飞天公司处于西土沟下游水系三个用水单位最前端,该水系因坝阻断流经冷水鱼养殖场后继续下泄灌溉下游国营阳关林场和阳关镇龙勒村经济林地。2015年、2016年盛夏,西土沟下游区域种植的葡萄生长进入用水关键时期,企业让水流经“月亮湖”后再经鱼池循环进入渠道,因渗漏蒸发水量损失,导致下游阳关林场和阳关镇龙勒村葡萄灌溉用水紧缺,因为蓄水问题,下游农户自发聚集企业门口表达诉求,发生水事纠纷。水事纠纷发生后,敦煌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均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召集水务、林业、企业、阳关林场、阳关镇等单位召开协调会议,协调确定分水方案,制定具体分水措施,并劝解、制止群众发生过激行为,尽可能保护企业与群众双方利益。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不严格执行分水方案,将上游来水全部引入“月亮湖”,不断激化双方矛盾,产生“你堵我挖、我挖你堵”局面,2015年7月25-27日,8月18-20日,2016年6月27-30日水事纠纷多次发生。公安部门2015年接到报警并处警6次,2016年接到报警4次,先后依法传唤询问涉案人员19名,其中涉及阳关林场群众13名,未对任何涉案当事人采取过强制措施。举报称“将当地农民群众正常的维权行动说成暴力打砸行为”无事实依据。
(二)核实处理情况
敦煌市成立了宣传部、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阳关镇人民政府责任领导为成员的群众举报问题查办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赶赴阳关林场就信访投诉问题调阅了相关资料、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查,委托敦煌飞天测绘有限公司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了实地查验,并于12月26日上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三)问责情况
针对群众反映的要求问题,一是敦煌市已经责令敦煌飞天生态产业公司项目停止建设,目前正在聘请高水平的第三方环境评估专业机构,就信访投诉所提及的生态问题进行现场监测评估,敦煌市将依据评价结论和建议方案综合开展保护、利用、整改、执法工作。二是因敦煌市阳关镇党委书记、国土局局长、林业局纪委书记、水务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环保局副局长、文物局副局长等在处理信访问题履职尽责不力,不能妥善解决问题,造成信访人就同一问题重复多次举报,敦煌市纪委对敦煌市阳关镇党委书记、国土局局长、林业局纪委书记、水务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环保局副局长、文物局副局长进行了工作约谈。
酒泉市关于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2016—67号)
一、投诉问题
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129号转办单转来第二十五批受理编号为1507号投诉问题:举报人对受理编号313号举报案件的办理结果为“问题不属实”有异议,指出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求相关部门彻查此事,切实解决问题。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敦煌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贾泰斌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敦煌市鸣科顺农业科技生态园项目位于肃州镇武威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设施农业项目申请用地,拟用地313亩(项目区规划范围)为国有未利用土地。经查证,敦煌市鸣科顺生态科技公司建设敦煌市鸣科顺生态园实际用地58.5亩。2016年5月,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占用项目区规划范围外李学忠(系肃州镇河州堡村一组村民)与原孟家桥乡政府签订的宜林荒地承包合同(自2002年3月15日起至2052年3月15日止,使用期限50年)范围内土地31.5亩,其中毁坏承包合同范围内林地1.8亩,破坏承包合同范围内非林地29.7亩。同时,破坏国有未利用土地4.1亩(属非林地)。综上所述,企业实际毁坏林地1.8亩,占用非林地33.8亩。敦煌市相关部门已对此行为做了处理。2016年12月25日,企业与李学忠就毁坏、占用承包合同范围内土地达成了补偿协议,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李学忠承诺今后不再就此问题进行无原则上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在收到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此案件之前,敦煌市已就所该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自收到313号交办案件后,敦煌市第一时间启动信访投诉问题交办督办程序,迅速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局、信访局、肃州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群众举报问题查办工作小组,并多次深入现场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收到1507号投诉问题后,敦煌市再次组织相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手续清理、调阅资料等方式,对敦煌市鸣科顺农业科技生态园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问题进行了深入核查。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做了如下处理:
林业部门针对企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权属李学忠1.8亩林地的事实,已责令敦煌市鸣科顺生态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一切毁坏植被的行为,并于12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于2017年4月20日以前对被推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人民币12006元的罚款。”
国土部门针对项目未办理土地手续,于2016年6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9000平方米土地,并于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117000元。”但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又未依法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敦煌市国土部门已于12月13日法定期限届满后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敦煌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三)问责情况
敦煌市纪委已经针对有关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及时、措施不力等问题,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敦煌市关于环境保护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细则(试行)》相关条款,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做出了如下问责:一是对国土局、林业局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对敦煌市国土局、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市林业局、酒泉市森林公安局敦煌市分局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市国土局、市林业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三是向市国土局、林业局下发《监察建议书》,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因肃州镇在协调解决林木补偿问题中进展缓慢,造成重复多次举报,敦煌市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小组移交敦煌市纪委对肃州镇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镇长进行了工作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