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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可实行“家庭共济”
时间:2022-01-20 09:34:05 阅读量:407

本报讯 近期,酒泉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专区职工医保业务迎来新变化,个人医保账户可实行“家庭共济”。这意味着,可以利用个人医保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给亲属看病买药。

根据《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时建立有效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通过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办法》规定个人账户除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的有效发挥,大大盘活了“历年账户”里的钱,对防范参保人员及亲属抵御特大重大疾病的能力显著增强。

下一步,《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将于2023年1月实施。届时,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与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和住院保障待遇有效衔接。继续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卢继源)

责任编辑:赵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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