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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跨”台阶
时间:2017-02-27 18:11:25 阅读量:325 作者:王明玲 张新林 闫仁国
  2016年,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和生育相关的政策及涉及的津贴保险等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月22日,记者从酒泉市社会保险局获悉,去年我市实行了生育保险新政策,从2016年4月13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育,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连续足额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均有所提高。

  其中,顺产、剖宫产生育的,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分别由1500元、3500元调整为2000元、4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瘢痕子宫剖宫产生育的,增加500元;剖宫产生育的同时摘除子宫肌瘤及卵巢囊肿的,增加5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用由200元提高到3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医疗费用由2400元提高到3000元。

  按照政策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可享受180天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体现公平公正,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收入不受损失,促进公平就业,财政供给单位女职工生育的,产假期间工资不受影响,在此基础上,给予5000元生育补贴;非财政拨款单位女职工和单位临聘女职工生育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计算方式为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30�甘肃省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天数。

  截至目前,全市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为2291户,参保职工人数达到7.04万人,其中女职工2.63万人;2016年1月至12月,全市缴纳生育保险费1978万元,生育保险待遇支出2536万元。其中,支付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612万,支付生育津贴1924万元。
责任编辑:赵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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