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了新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选300%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近日,我省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缴费基数与在岗职工“并轨”
1月22日,记者从酒泉市社保局了解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
“这一政策惠及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须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农村,而是可以选择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社保局参保登记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100%。2019年,缴费基数调整为60%至300%,实现了和企业在岗职工缴费基数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
2018年,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灵活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年限依然是15年
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累计缴费要达到15年。
根据相关政策,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年满60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延长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仍不足15年,可以选择将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5岁年龄段的男性和40岁年龄段的女性,今年可以考虑参保了。”市社保局参保登记科相关负责人提醒,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往年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