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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系列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重点条文解读
时间:2020-05-18 09:46:08 阅读量:729

[条文]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包括四类社区矫正对象,即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这四类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是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这四类罪犯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实行社区矫正。

此外,本款强调对这四类罪犯,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本法等法律规定。如刑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处禁止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处禁止令;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第八十四条规定了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应当撤销假释的情形。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处以治安拘留和罚款的情形。监狱法第三十三条对撤销假释的程序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情形;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社区桥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这些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本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责任等具体操作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严格依照现有的这些法律规定进行。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款是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监督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主要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的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社会关系改善等教育帮扶活动。开展这些社区矫正活动,都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

责任编辑:赵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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