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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酒泉日报 新闻    时间:2021年01月06日    来源:酒泉日报

  被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单位:甘肃融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金镇街酒厂湾子南侧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1CTA92H
  法定代表人:俞世明
  联系电话:17748921444
  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接到杨双城等4人投诉,称其在由甘肃融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铧尖镇小沙渠机井房项目务工期间被拖欠工资共计24820元。
  经立案调查,杨双城等4人于2019年5月4日至7月12日在甘肃融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铧尖镇小沙渠机井房项目从事土建工作,务工期间被拖欠工资24820元。我局于2020年9月8日通过《酒泉日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肃区人社劳监改通字〔2020〕第114号),责令你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18时前核实并支付杨双城等4人工资24710元并将支付情况书面报送至肃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你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支付杨双城等4人工资24710元(大写:贰万肆仟柒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理决定。
  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理依据告知如下:甘肃融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杨双城等4人2019年5月4日至7月12日的工资24710元。我局于2020年9月8日通过《酒泉日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肃区人社劳监改通字〔2020〕第114号),责令你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18时前核实支付杨双城等4人工资24710元。逾期,你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之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2021年1月8日18时前向我局提出并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作放弃。
  本局联系人:薛海庆
  联系电话:0937—2665306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4号肃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316办公室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