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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司法局关于选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酒泉日报
作者:年月日
新闻 时间:2021年04月02日 来源:酒泉日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按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司法厅印发的《甘肃省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酒泉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监督员70名,负责监督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办案活动。具体名额分配如下:肃州区20名(含市本级8名),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各10名,肃北县、阿克塞县各5名。 二、选任条件及不得参加选任的情形 1.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开除留用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3.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1)。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见附件2)。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自)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二)报名材料 推荐组织或报名人员填报《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式2份,近期1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3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名表格请登录酒泉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jiuquan.gov.cn/),在“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一式2份。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2日)。报名人员根据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按照属地原则,持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司法局报名,市本级报名在肃州区司法局统一受理。各县(市、区)司法局按照选任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报名情况及有关材料上报至市司法局。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不予受理。 五、选任程序 1.资格审核。各县(市、区)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按照1:1.2的比例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2.组织考察。各县(市、区)司法局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并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择优选出拟任人选上报酒泉市司法局。 3.社会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在酒泉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4.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选任为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酒泉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在酒泉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酒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玉荣 联系电话:0937—2665884 18709379901
酒泉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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