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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复议通知书

酒泉日报 新闻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来源:酒泉日报

  借款人:赵振清
  抵押人:赵美玲
  赵振清于2018年5月7日,在肃州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万元,借期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现已违约,截至2020年7月20日,尚欠本金9万元,利息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7月20日,共逾期213天未付,年利率按20%计算,共拖欠利息12780元,本息合计102780元。该笔借款由抵押人赵美玲名下位于肃州区仓后街18号楼1—1—2号(房产面积85.22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财产抵押担保。
  借、贷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应肃州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借款合同约定,我处欲向法院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现将《强制执行复议通知书》送达您。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借款人就本通知书载明的还款本金、利息申请我处复议。
  如果在通知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将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本通知书一式四份,被通知人、申请人各收执一份,本公证处留存一份。
  公证处地址:肃州区西大街27号汇利大厦3楼
  电话:0937—2601113
  0937—2652014 18109371629
  被通知人:赵振清 赵美玲

     酒泉市阳光公证处
      2020年7月22日